買房租房等情況下都可提取公積金,具體提取政策是咋規定的?提取都有哪些條件?材料有啥要求?5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發布通知,對于提取管理辦法進行了幾項補充說明,其中包括職工離職待業多久可提余額、以及部分提取證明材料的要求等,比著以往均有一些變化。比如以往可以拿戶口本證明夫妻關系,以后可就不行了。 變化1 年限由兩年統一為一年 對于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原來的規定是,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未重新就業滿兩年以上的,或者工作調轉至外省或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后在外省重新就業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根據新通知,統一為“以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系統為準封存滿一年或一年以上的”情況下,可提取賬戶內余額。 “新規對于兩種情況下的提取時間進行了統一,更好地體現了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公平、公正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解釋說。 變化2 提取材料無需居住證了 對于上述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兩種情況下,提供的提取材料方面,此前的規定是,屬于管轄區內非農業戶籍職工,工作調轉至外省的,需提供調令(函)或任職文件、暫住證(居住證)。 新規同樣合并了這兩種情況,將提取證明材料進行了統一:與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或調令(函)或任職文件(勞動用工合同);事業編制人員及公務員提供:《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說明書存根》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相關證明材料。相比之下,原來的“暫住證(居住證)”這一項被取消了。 變化3 明確每年每套房取一次 根據此前發布的有關租房提取的規定,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三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住住房且租住公租房或商品房,每年可提取一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總額。 此次通知中,對于租房提取這種情況再度強調并明確了“每年提一次”、“不允許累計提取”的問題:租住公共租賃住房的合同期內每年提取一次,提取金額合計不得超過繳納租金總額且不允許累計提取;租住商品房的每年每套房屋允許提取一次,提取金額按照《長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執行且不允許累計提取。 變化4 首付款收據這項可免 按原規定,申請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并實現放款后的職工,在辦理提取首付款業務時須出具:長春市住房公積金借款合同、首付款收據原件、單身提供借款人身份證原件、組合貸款提供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證原件、結婚證原件(單身無需提供)。 相比之下,修改后的新規里,少了“首付款收據原件”這一項。為申請人提供了更多的便利性。 此外,因購買新建商品住房或存量住房而使用商業銀行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或非中心審批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情況下,提取證明材料里涉及到的一項材料,原來的提法是:“最近兩個月還款證明”,修改后加了“正常”兩字,即“最近兩個月正常還款證明”。 “如果是‘非正常’還款,比如沒有按期足額還款的話,就不行了。”長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相關工作人員解釋。 變化5 戶口本無法證明夫妻關系 原來涉及夫妻關系證明的情況下,申請人可選擇提供結婚證或戶口本。而按照新規,凡涉及提供夫妻身份關系證明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必須提供結婚證或離婚證明確夫妻關系,其它證明材料無效。也就是說,以往可以用來證明夫妻關系的戶口本,現在不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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